查看原文
其他

从倒奶事件看综艺节目那些年碰到的雷

青苗法鸣 2022-07-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君合法律评论 Author 黄荣楠 祁筠 等


文章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本文作者:黄荣楠、祁筠、马钦奕、詹秋怡


目  次

前 言

一、内容制作“雷”

二、人员言行“雷”

三、节目周边“雷”

四、政策变更“雷”

五、避“雷”指南



前言

近日,一段为艺人“打投”而留下瓶盖倾倒牛奶的视频在网络热传(以下简称“倒奶事件”)。5月4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责令涉事综艺节目停止后续录制,进行整改。面对舆论批评和主管部门介入,涉事综艺节目出品方和品牌方相继致歉。值得关注的是,倒奶事件恰逢《反食品浪费法》于今年4月29日正式开始施行,《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明确禁止未能按照食物功能目的合理利用食物的浪费行为,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也规定了新闻媒体所应尽到的舆论引导以及社会监督责任。


虽然倒奶行为不是节目制作方的故意指示,但节目本身规则设计问题直接诱发了倒奶行为的发生,并最终导致整个节目被暂停、整改,这对于制片方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从预防此类“意外”事件再次发生的角度,我们来盘点一下综艺节目中曾遇到的各种“雷”,并来聊聊各种“避雷”措施。


01

内容制作“雷”


就综艺节目本身的内容而言,从节目类型、题材、话题,到节目具体场景、服装道具妆容等都有可能成为“雷”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审核要求的情形,轻则导致综艺节目需要进行后期剪辑,重则受到舆论谴责、面临主管机关批评、甚至导致综艺节目全面下架。本部分对内容制作的常见“雷”进行不完全列举,并解读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审核要求等。


1. 内容“雷”示例

① 节目不当内容

近年来,因节目内容存在不当被下架或整改的综艺节目不在少数。例如有两档脱口秀节目因涉及谈话内容不当被纷纷下架,另一个文化综艺节目据传也因涉及到政治敏感古代人物突然下线;还有两档游戏性综艺节目也曾出现下线,可能的原因为“过度娱乐性”、“不当话题”等。


② 少儿节目的不正当价值观

前几年亲子类节目一度大火,这些节目以揭秘明星和子女之间的相处细节吸引了无数目光。少儿节目的价值观呈现是主管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曾经大火的一部旅游类节目,其制作完成后迟迟未能播出,据传是由于节目中存在不正当的价值观,过分炫富等内容而被主管部门禁止播出。


另一档少儿综艺节目将城市孩子和农村孩子的生活互换一段时间,并记录城市孩子的改变以及农村孩子体验城市生活后的变化。主管部门认为,节目不利于参加录制的农村孩子的身心健康,且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农村质量低下的生活条件与环境的镜头,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最终遭致警示。


③ 节目规则设置不合理导致安全事件

近年来不少节目都是通过运动量大、运动刺激、具有挑战性来打造节目效果,吸引观众眼球,但是这种极限运动的背后却存在着无数的风险,乃至危及到艺人嘉宾的生命安全。2019年某知名台湾男艺人在录制夜跑类综艺节目时突然晕倒导致死亡。该档综艺节目也永久停播。


2.以法释雷

广电主管部门、网信办、行业协会对综艺节目的内容制定过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审核要求等,内容庞杂,我们在下文选取了较为重点的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禁止“违法信息”、抵制“不良信息”

对于网络综艺节目,首先应当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该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主体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几类禁止发布、传播,或应当被防范、抵制传播的内容:

发现前述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对于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于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重点环节(如推荐页)呈现。否则,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可能会被约谈、警告、限令改正等。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甚至可能被采取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列举的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均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兜底条款。尤其是后者,由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范围的限制,可以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举互联网视听节目禁止内容

网络综艺节目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需要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对视听节目内容作出了要求,并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第十六条列举的禁止内容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大体类似。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的限制

未成年人节目存在一系列限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等;


2)  不得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3)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4)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例如不得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等;


5)  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的限制。


  • 《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

2015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该通知,要求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禁止炒作明星子女、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

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该通知,通知中明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炒作明星子女。也正是基于该通知,曾经大火的明星亲子真人秀将不再制作播出。


  • 《关于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鼓励星素结合、强调嘉宾品行

2017年8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全明星阵容的综艺提出批评,“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真人秀等节目要严格控制播出量和播出时段,总局鼓励制作播出星素结合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内容审核

该通知再次强调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要求,再次列举了前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举的禁止内容,并要求平台进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及《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基于上位规定的具体、细化审核要求

2017年发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列举了对网络视听节目的一般审核要求。2020年,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部署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部分视听节目网站制订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不仅对网络综艺的作出了原则性要求,更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综艺节目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进行了简要梳理,请见下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前述两部规定,均属于行业自治规范,但由于行业协会与广电部门的特殊关联性(比如该规定的介绍中就强调了“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部署下”),该规范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可能高于一般的行业自治规范。从违反后果而言,也提及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违规的情形,协会将“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02

人员言行“雷”


对参与节目制作的主创人员与出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排“雷”也非常重要。该等人员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风险,可能导致制作完成的节目部分乃至全部内容无法播出。


1.言行“雷”示例

① 主创言行“雷”

虽然目前尚无因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策划等)不当言行导致综艺节目下线的案例,但已经出现导演不当言行导致电影停止公映的案例。例如,前几个月,某导演因其创作的一些作品涉嫌抄袭,受到了很多编剧联合抵制,由其执导的一部正在院线上映的电影因此下档。可见,主创人员的不当言行将会给影视节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嘉宾言行“雷”

近年来,许多艺人都因为自身不当言行而遭遇公众抵制,从而影响其参与拍摄的综艺节目。例如,几个月前,某知名顶流小花遭到前夫爆料其存在代孕、弃养以及偷税漏税等诸多违反法律法规与道德的行为。随后,各大官媒都相继点名该女艺人怒斥其为劣迹艺人,甚至连广电时评都发文“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宣布正式封杀该女艺人。由该顶流小花参与的多项综艺节目的正片以及相关卡段都将进行下架处置。


③ 选手言行“雷”

选手的不当言行也会对综艺节目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一档知名网络脱口秀节目中曾有一位选手在节目中表现出敏捷的思辨能力和强大的知识库,收获了大批的粉丝与热度。但有网友扒出该选手曾经支持当年的占中行动。后该选手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发文退出节目。


2.以法释雷

  •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早在2014年某男艺人吸毒事件后,广电总局就明确规定,禁止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禁止播出以劣迹艺人为主创人员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的范围仅限于“违法犯罪”行为,约束的不当言行相对较窄。


  • 《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行业从业人员的德艺双馨要求,即“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但是,该条款过于抽象,缺少对德艺双馨的具体定义,以及违反德艺双馨要求的法律后果。


  • 《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该细则对节目主创(包括制片人、导演、策划等)及出镜人员的言行举止及选用作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下述人员选用应谨慎:调侃、诋毁、污蔑、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言行的人员;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有丑闻劣迹、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艺人;不适当的外国国籍或港澳台人士。


  •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提出,演艺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并且不得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共十五项禁止行为。


类似于《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该办法是行业自治性规范。对于违反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能会采取批评教育、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等处罚,并且会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03

节目周边“雷”


与前述节目内容、嘉宾艺人的不当情形相比,节目周边“雷”(比如赞助商、合作方、粉丝等的不当行为)并非是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对节目的直接约束,更多的是受舆论波及,进而影响节目的播出。


1.周边“雷”示例

① 嘉宾近亲属不当言行

2020年,某知名男艺人父亲被曝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身负上亿元债务,其父亲名下公司被曝曾294次被列为限制消费企业,3次被强制执行。而该男艺人的人设却是一个“富二代”,因而引发公众抵制。该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导致该节目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② 赞助商不当言行

近期,一些品牌因为新疆棉花事件而受到公众抵制。这些品牌的明星代言人纷纷解约,甚至相关涉事品牌赞助冠名的节目,节目组也将该品牌的标识进行打码处理。比如一档知名选秀节目原本接受某国际体育用品品牌赞助,每位参赛选手都穿上印有该品牌商标的衣服。目前已播出画面的该品牌LOGO已经全部被打上马赛克处理。


③ 投票规则导致倒奶事件

选秀类综艺节目基本上都会设置粉丝为自己心仪的选手投票作为选手晋级依据的规则。而投票资格的获得通常需要购买赞助商的产品。本次倒奶事件即是大量粉丝要为涉事综艺节目选手打榜,但投票二维码印在瓶盖内,粉丝购买过量乳制品“助力”,拧开后将饮品倒掉所致。最终涉事综艺节目被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后续录制。 


2.以法释雷

如前所述,从法律法规层面,并无对节目周边“雷”的直接规制。但是,周边雷的爆发对于节目收视率与口碑影响巨大,从而给节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在《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间接体现了对部分节目周边“雷”的约束。比如,细则中提及“出现明显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争议的观点、言论时,主持人未加以及时和有效引导的”,又比如“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助力的”属于不当情形。因此,如果综艺节目中,对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未进行合适引导,或者直接引导粉丝、观众进行投票等,均可能被认为属于不当的节目内容。


04

政策变更“雷”


在影视行业,还可能存在各类政策变更导致的节目制作、播放受影响的情况。同时,由于行业监管的特点,不少政策可能并无书面的正式文件通知,导致很难证明其客观存在,难以“不可抗力”等进行违约情形下的抗辩。



  • 政策变更“雷”示例

① 限韩令

2016年,由于中韩外交关系一度紧张。根据不少新闻媒体曝光信息,主管部门限制韩国艺人出镜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甚至是广告片。实践中,在网传“限韩令”颁布后,韩国艺人出镜的画面确实也销声匿迹。然而,广电部门并未对此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或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基于被告方无法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政策性文件,不认为“限韩令”构成不可抗力。


② 限娱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每天19:30至22:00,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超过2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天19:30至22:00播出的上述类型节目时长不超过90分钟。


根据《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规定,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规定,例如卫视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需提前两个月向省广电局备案,省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以上规定,有时也被一些节目制作方所忽视,从而导致在节目发行时碰到“南墙”。


05

避“雷”指南


那么,应该如何尽可能避“雷”或者在“雷”产生后尽可能止损呢,我们对此准备了一些避雷指南,供大家参考:


1.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比如《反食品浪费法》


由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都以兜底模式规定了禁止行为与不良行为,因此我们建议随时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避免制作违反规定或具有违反规定风险的内容。


以本次倒奶事件而言,表面上看《反食品浪费法》与综艺节目制作并无直接的关联。但由于投票机制的设置(必须揭开瓶盖,才可以获得投票资格),导致了可能发生浪费食物的情况,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影响了节目的播出。


因此,建议节目制作方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不仅是直接与影视行业相关的规定,也包括节目环节、节目话题、服装道具妆容等可能涉及的一切法律规定,以避免踩“雷”风险。


2.关注政策及监管口径的变更,在聘用重要嘉宾前可与主管部门沟通以了解主管部门意见


对政策及宣传口径的变化保持关注,以评估外国或其他地区主创人员及艺人参与摄制的风险,并以此作为主创人员与出镜人员筛选标准之一。


关注主管部门对于某些艺人或其行为的态度,必要时,在聘用重要嘉宾前可以与主管部门沟通以确定主管部门意见。


3.不断完善制作合同以及艺人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不当言行的规制、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条款等


近年来,演艺圈出现的负面舆论情形、涉及的主体范围都可谓是愈加丰富。负面舆论情形不仅包括以往的吸毒、嫖娼、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扩大到学术造假、出轨、代孕等等。涉及的主体范围也从艺人本人,扩大到亲友、经纪公司、艺人公司室甚至是粉丝群体。


对此,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全地考虑所有的主体、事件,进行一一列举;另一方面,可以从事件导致的负面性质出发进行兜底,比如(其他所有可能导致综艺节目制作、播出受到负面影响的事件)。


另外,有些事件可能艺人方、合作主体并没有能力去控制,甚至可能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将该等情形约定于违约责任可能有失公平,或在谈判上存在难度。但我们理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将其列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并约定解约权利,以保证出现该等情形时,双方可以根据该条款解约。


4.对嘉宾进行背景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律师完成相关工作。具体而言:


① 对嘉宾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

② 要求嘉宾出具相关承诺函,或通过嘉宾合同条款对嘉宾进行约束,尤其注意限制的对象、限制的内容,以及嘉宾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③ 出现嘉宾不当言行后,通过后期制作尽快对节目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向嘉宾追索损失。


5.对于节目进行制作前、制作中和上线前的全方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程设计以及赞助规则予以审核、对节目内容审核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律师帮助审核,提出风险管控意见。


以上,虽然本篇指出了各种“天雷滚滚”,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节目制作方还是有途径和方法予以预防。目前一些投资巨大的综艺节目制作方已提前请律师参与审核各类制作合同、聘请合同、修订节目规则、并对于艺人做背景调查等,希望专业的法律人员能成为综艺节目的“避雷针”之一。



推荐阅读

“头腾”CP的爱恨情仇

货拉拉事件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

开除“强奸犯”的学籍,合乎法理吗?

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刑法认识会议纪要

我为什么不赞同禁食狗肉:致农业部的一封信

经营者禁止携带食物入场条款的法律效力:兼评“华政学生诉上海迪士尼乐园案”

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

主题篇幅体例

青苗学人交流群

长按扫描二维码添加青苗微信号,加入青苗学人交流群,一同交流、分享!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倩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